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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破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破申17号申请人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董事长。2017年7月16日,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资产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65900739T,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乙醛肟,硫双威生产项目的筹建。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生产经营一直不能正常进行,经营资金匮乏,自2016年上半年以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截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计11,022,448.48元,负债总计18,010,721.99元,资产负债率163.40%。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星磊审判员  臧 岚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