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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娜仁托娅一审复议决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托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385号之一申请人:娜仁托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华诉被告娜仁托娅、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日作出(2017)内0102民初2385号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娜仁托娅的回避申请。娜仁托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2017)内0102民初2385号决定书的复议申请。本院院长认为,申请人娜仁托娅的回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回避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娜仁托娅的回避复议申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