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广州德拉蒙德食品科技旌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德拉蒙德食品科技旌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899号原告: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邓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女。被告:广州德拉蒙德食品科技旌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礼春,职务不详。原告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拉蒙德食品科技旌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原告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