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无锡兴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兴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兴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无锡兴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2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兴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并仲裁字第23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思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