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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英玖与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亮、刘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玖,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亮,刘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137号(2017)吉0204民初1137号之一原告:李英玖,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不详。被告:张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刘珍,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李英玖与被告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亮、刘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玖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亮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英玖以与被告刘珍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亮的告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玖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亮的告诉。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