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张光全与原花荣、王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全,原花荣,王继东,张习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707号原告张光全,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被告原花荣,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告王继东,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习勤,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光全与被告原花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范运霞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人民陪审员 田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玉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