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0585叶伟伟与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伟,张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85号原告:叶伟伟,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洋,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淮安市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叶伟伟诉被告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