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监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西区医院、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市西区医院,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监26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西区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郝士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关平,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张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叶志彪,董事长。二审上诉人成都市西区医院与二审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川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川审判员 朱圣镖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