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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相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相明,朱保靖,刘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646号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董事长。被申请人:高相明,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朱保靖,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刘止荣,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