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相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相明,朱保靖,刘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646号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董事长。被申请人:高相明,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朱保靖,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刘止荣,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