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龙口德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德润纸制品有限公司,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1民初2715号原告:龙口德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石良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31990186。法定代表人:马世宁,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乾,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琨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苏家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6228005850。法定代表人:韩可利,任��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龙口德润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琨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工费586150.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提供订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承揽加工被告的纸制品业务,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仍欠原告加工费用586150.65元,此款原告逐年向被告索要,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辞,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审理中,因被告方会计韩晓霏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申请撤回了对其的起诉。被告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提供订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承揽加工被告的纸制品业务,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仍欠原告加工费用586150.65元,对该笔欠款被告的会计韩晓霏予以认可。后经原告索款未果,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加工费用586150.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栖霞市威和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加工费586150.65���及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曲立光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毓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