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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5346张学兵与镇江中正智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兵,镇江中正智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5346号原告:张学兵,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高瑞涛,扬州市广陵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中正智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第一楼街25号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兵诉被告镇江中正质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张学兵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6元,减半为388元,由原告张学兵承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倪红梅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东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