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建忠、马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建忠,马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宗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应武,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大学文化,天祝县东大滩乡,系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口驿信用分社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建忠,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马金福,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住天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建忠、马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建忠、马金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经查,被执行人马建忠、马金福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