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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浩、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浩,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段浩,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段浩的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