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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082号原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沿江路41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湖北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1351号附楼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庞鹏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辉,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了《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约定原告将污水处理厂托管给被告运营,运营期限为五年,托管运营期间污水出水以环保部门在线监测数据为准,若由于被告原因出现排水数据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每次扣除10000元运营费用,连续一个月不达标,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半年间,被告委托运营后,运营状况多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其中2014年10月导致公司停产17天,2014年11月、12月又发生多次排水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由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与被告终止合同。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托管运营合同》;2.确认被告运营过程中出现多次排水数据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依合同约定应扣除2017万元运营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受理的原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同一合同纠纷已经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案号:(2016)鲁0191民初210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因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产生纠纷分别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在先,案件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享有管辖权;但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原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前已就本案所涉同一合同纠纷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裁定驳回,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发生纠纷分别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先于本院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给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4160元,随案移交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端垓审判员  何启国审判员  陶守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