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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魏某、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魏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在执行陈某与魏某、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终257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魏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被执行人胡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将魏某、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锐峰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杨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