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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姚志厚廖方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厚,廖方苹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7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志厚,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溪县。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3月29日被刑事拘留,4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方苹,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志厚、廖方苹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浩、被告人姚志厚、廖方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姚志厚将失足妇女张某从重庆市巫溪县带至万州区从事卖淫活动,姚志厚将张某介绍至被告人廖方苹处,廖方苹提供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X号X单元X房间供张某卖淫,廖方苹收取张���每次卖淫所得的人民币3O元作为报酬,廖方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同年2月底,被告人廖方苹为避免公安机关查处,遂与被告人姚志厚共谋,由廖方苹与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仍将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X号X单元X房屋提供给张某卖淫。张某将卖淫所得全部交予被告人姚志厚,张某每使用一天房屋,由姚志厚向被告人廖方苹支付租金人民币100元,姚志厚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廖方苹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同年3月28日,张某在该房屋内先后与刘某、谭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廖方苹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志厚、廖方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房屋出租合��、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接受的证据资料、物品照片、询问视频截图、到案情况说明、旅馆住宿登记薄、证人张某、刘某、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志厚、廖方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志厚、廖方苹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志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方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姚志厚、廖方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志厚、廖方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志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廖方苹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姚志厚、廖方苹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何万斌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冉籍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