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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凤霞与董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霞,董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475号原告朱凤霞,女,蒙古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个体。被告董长新,男,汉族,52岁,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霞诉被告董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