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娜与青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青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青海五九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异3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娜,女,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青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宋方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青海五九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周妙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青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娜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第三人青海五九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娜称,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76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向第三人青海五九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80万元,取得该公司10%的股权。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青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娜派件费等计176514.14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00元。另查,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被执行人青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被执行人在第三人青海五九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认缴出资金额80万元,取得该公司10%的股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向第三人出资80万元,取得该公司10%的股权财产线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等相关规定,要求继续执行。异议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第三人青海五九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娜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顾锡宏审判员 冷季平审判员 杨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冶金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