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中原与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原,范县公安局,陈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7行初10号原告:陈某原,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住址,范县被告:范县公安局,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桑红昕,该局局长第三人:陈某玲,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址,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原诉被告范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陈某原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本人自愿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原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