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袁蓉娜与申请执行人张守玉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蓉娜,张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袁蓉娜,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倒桑树街***号**栋*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张守玉,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南路**号*栋*单元**号。在本院执行(2014)武侯执字第1046号津野武夫(TAKEOTSUNO)与袁蓉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袁蓉娜对本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津野武夫死亡,其妻张守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川0107执异200号执行裁定,变更(2014)武侯执字第104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张守玉。审查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异议人袁蓉娜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袁蓉娜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袁蓉娜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潺潺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