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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宪毅与阳春市春城名扬装饰设计部、黄孝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毅,阳春市春城名扬装饰设计部,黄孝群,叶雪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518号原告:曾宪毅,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全、男,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银,女,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春市春城名扬装饰设计部,经营场所:阳春市春城东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781600205601。经营者:黄孝群,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南峰镇大山村马蹄山,现住阳春市春城湖湾路1号锦湖花园5区*幢****房。被告:黄孝群,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阳春市。被告:叶雪梅,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原告曾宪毅诉被告阳春市春城名扬装饰设计部、黄孝群、叶雪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曾宪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毅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曾宪毅负担(原告曾宪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1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龙旋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