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5123-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06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5123-5153号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J。法定代表人:孙莉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女,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强,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列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系列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每案各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