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陆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403号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马某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陆某某,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周某某与马某某、米灵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