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与祝清华、张九超、王秀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祝清华,王秀莲,张九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祝清华,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二二二团。被执行人王秀莲,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住二二二团。被执行人张九超,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祝清华、王秀莲、张九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征平审判员 王XX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逍宇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