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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喜周与王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周,王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喜周,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存青,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喜周与被执行人王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王存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喜周欠款12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喜周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1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