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车如云与张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如云,张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291号原告车如云,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张腾,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如云与被告张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如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车如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跃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芷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