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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车如云与张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如云,张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291号原告车如云,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张腾,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如云与被告张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如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车如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跃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芷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