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17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王俊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王俊赟,余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7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38号。负责人:沈云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俊赟,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余丽芳,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与王俊赟、余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俊赟、余丽芳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74幢西中单元501室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常山国用(2015)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天马街道字第××号]。2017年6月29日,买受人毛昌伟(公民身份号码:)、吴莎萍(公民身份号码:)以425000元(肆拾贰万伍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74幢西中单元501室住宅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毛昌伟(公民身份号码:)、吴莎萍(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74幢西中单元501室住宅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毛昌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毛昌伟、吴莎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