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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彪与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彪,庄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082号原告:徐彪,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庄强,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徐彪与被告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徐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俊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