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彪与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彪,庄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082号原告:徐彪,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庄强,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徐彪与被告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徐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俊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