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刘德恩、李军英与被保全人朝阳市坤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65号申请保全人:刘德恩申请保全人:李军英委托代理人:刘立影被保全人:朝阳市坤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元,执行董事。申请保全人刘德恩、李军英与被保全人朝阳市坤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朝阳市坤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存款27万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朝阳市坤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7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账,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担保人曹宝贵、李玉芝共有的位于建平县铁南街道办事处铁东社区(河畔家园)(建平房权证铁南字第**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