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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雅茹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雅茹,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344号原告:关雅茹,女,1922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鹏,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关雅茹与被告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银行存款216500元及利息4300元,并以本金216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孙子。被告利用持有原告银行存折并获取了存款密码之便,于2017年2月17日支取原告存款190000元、2017年5月16日支取原告存款26500元,合计216500元。原告发现后,向被告索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来院请求判如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本人于2017年7月20日陈述没有向本院起诉过被告XX,不知道起诉的事情。并表示之后也不向本院起诉XX。因此,原告非适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雅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