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6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金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有、雷凤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金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有,雷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6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金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法定代表人:王子君。被执行人:杜有,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雷凤梅,女,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杜有、雷凤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有、雷凤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有、雷凤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有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幸福街北侧膨化厂东侧北洋小区5#楼-商铺-商铺,建筑面积147.84㎡,网签合同编号2015-0005807,同时杜有、雷凤梅于2016年6月13日和康利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价格为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有所有的位于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幸福街北侧膨化厂东侧北洋小区5#楼-商铺-商铺,建筑面积147.84㎡,网签合同编号2015-0005807的网签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康利元,偿还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金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二、乌兰察布市集宁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有关产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