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林爱与重庆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爱,罗伟,重庆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26号原告:郑林爱,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伟,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41196J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林爱诉被告罗伟、重庆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林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