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申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孙旭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孙旭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602室。法定代表人:金子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瑞德,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旭光,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再审申请人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旭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民终2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开庭时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携带公章出差因暴雨无法返回单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导致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参加庭审,这属于不可抗力,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原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民终2578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这实质是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本案中,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2016)鲁06民终2578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传臣审判员 孙 巍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