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向全、孙正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全,孙正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028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全,男,1964年2月21日,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正初,男,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向全与被执行人孙正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109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