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田清溥与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清溥,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68号申请人田清溥。被执行人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平田清溥申请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清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