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与杨卫斌、赵小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杨卫斌,赵小凤,阎冬五,李六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763号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南大街。负责人:段春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春,男,该行工作人员,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培俊,男,该行工作人员,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杨卫斌,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武家庄村农民。被告:赵小凤,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武家庄村农民。被告阎冬五,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武家庄村农民。被告:李六妮,女,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武家庄村农民。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以下简称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与被告杨卫斌、赵小凤、阎冬五、李六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卫斌、赵小凤、阎冬五、李六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杨卫斌、赵小凤偿还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本金180000元,利息12297.44元,本息合计192297.44元,以及至还款之日的合同约定的利息(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21日止)。2.判令阎冬五、李六妮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杨卫斌、赵小凤系夫妻关系,阎冬五、李六妮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7日,杨卫斌、赵小凤以购暖气片为由向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借款180000元,阎冬五、李六妮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由此签订了”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月利率8.5‰,按月结息,逾期加罚比例50%,挤占挪用加罚100%。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2月16日。合同签订后,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依约向杨卫斌、赵小凤当日发放了该笔贷款。结果截止到2017年4月21日尚欠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本金180000元,利息12297.44元,本息合计192297.44元。因杨卫斌、赵小凤、阎冬五、李六妮为两对夫妻关系,贷款时均都承诺愿用共同财产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杨卫斌、赵小凤尽快偿还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借款本息192297.44元,以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判令阎冬五、李六妮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杨卫斌、赵小凤、阎冬五、李六妮未作答辩。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1、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明,证明四被告主体适格。2、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证明赵小凤承诺与杨卫斌承担该笔债务,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同时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3、同意担保意见书,证明阎冬五为杨卫斌提供保证担保,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4、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意见书,证明李六妮承诺为阎冬五共同清偿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的债务。5、贷款合同,证明贷款的金额、用途、贷款期限、利息计算、给付、扣划约定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6、保证合同,证明担保的主债权是180000元、保证方式、担保的范围,以及担保期间为最后一期未清偿债务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以及保证的义务、违约责任和保证责任。7、影响资料,证明四被告与信贷员办完上述手续后共同合影,同时证明四被告均到场亲自办理借款事宜。8、借款借据,证明借款金额是180000元,借款的日期是2015年12月17日,借款方式是保证担保,用途为购暖气片,月利率是8.5‰,逾期加罚比例50%,贷款转存账号。上述手续办完之后当日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将180000元款项打到了杨卫斌指定的账号,借据上有账号8。9、欠息情况说明,证明四被告所欠的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利息的截止日。10、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贷款到期后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2017年1月20日向被告下发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31日,共下发了三份催收通知书,有四被告的签字,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本院对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可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卫斌、赵小凤系夫妻关系,阎冬五、李六妮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7日,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与杨卫斌、赵小凤签订了贷款合同、与阎冬五、李六妮签订了保证合同。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为18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暖气片,贷款期限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阎冬五、李六妮为杨卫斌、赵小凤的贷款,愿意向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等。赵小凤向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出具了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愿意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阎冬五向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出具了同意担保意见书,载明同意为杨卫斌的借款18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六妮向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出具了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意见书,载明同意与担保人阎冬五共有的家庭财产为杨卫斌的借款180000元提供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按约定向杨卫斌、赵小凤发放了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借据中约定月利率为8.5‰。借款后杨卫斌、赵小凤将利息还至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0月21日之后未偿还利息及本金。本院认为,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与杨卫斌、赵小凤签订的贷款合同、与阎冬五、李六妮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杨卫斌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要求杨卫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杨卫斌的妻子赵小凤同意贷款并承诺与杨卫斌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要求赵小凤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阎冬五、李六妮自愿为杨卫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对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要求阎冬五、李六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杨卫斌、赵小凤共同偿还清徐农村银行徐沟支行借款180000元,利息12297.44元,本息合计192297.44元,以及至还款之日的合同约定的利息(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21日止),阎冬五、李六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卫斌、赵小凤、阎冬五、李六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杨卫斌、赵小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12297.44元,本息合计192297.44元及本金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阎冬五、李六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元,由杨卫斌、赵小凤、阎冬五、李六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