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金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与烟台路交叉路口处。法定代表人王永法,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马金磊,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