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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强、宋颖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坤,张强,宋颖颖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39号自诉人:刘加坤,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人:张强,男,汉族,1979男4月9号,住新乡县,被告人:宋颖颖,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新乡县,自诉人刘加坤诉被告人张强、宋颖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1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加坤撤回对张强、宋颖颖的起诉。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