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强、宋颖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坤,张强,宋颖颖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39号自诉人:刘加坤,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人:张强,男,汉族,1979男4月9号,住新乡县,被告人:宋颖颖,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新乡县,自诉人刘加坤诉被告人张强、宋颖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1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加坤撤回对张强、宋颖颖的起诉。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