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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与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05号申请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灯塔居委会灯塔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982531XM(1-1)。负责人:孙红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三里河路与高峰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0404007J(2-5)。法定代表人:张志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昊,安徽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孙红权单独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与银屏路交叉口中凯-景湖豪庭A幢204室(房地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六安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孙红权单独所有的巢湖市健康西路与银屏路交叉口中凯-景湖豪庭A幢204室(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静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