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钟本贵与何启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本贵,何启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324号原告:钟本贵,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何启云,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钟本贵与被告何启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钟本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本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本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钟本贵负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