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珠海天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天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659号原告:珠海天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南港西路北侧南水新农村产业示范园管理中心一楼西侧137房。法定代表人:李旭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雷晓阳,董事长。原告珠海天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天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珠海天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73元,由原告珠海天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