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2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吴庆业,李红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897号原告: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红森公寓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业,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赣榆县。第三人:李红萍,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南京市下关区。原告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业、第三人李红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应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截至2017年7月12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至本院缴费,也未向本院书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且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