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史志刚与雷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刚,雷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史志刚,男。被执行人:雷志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志刚与被执行人雷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5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粟伯春审 判 员  曾永清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