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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DKH零售有限公司与陈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DKH零售有限公司,陈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966号申请执行人: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英国切尔滕纳姆GL519NW,鲁宁,60单元。法定代表人:LindsayBeardsell,集团总顾问。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飞燕,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966号案件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永辉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