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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赵国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赵国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法定代表人:赵扬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进行调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燕。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国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本案中,无论是赵国燕向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还是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请,均未涉及请求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赵国燕经济损失的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赔偿赵国燕经济损失属于无诉而判,违反法定程序。此外,赵国燕就补缴养老保险及经济补偿金问题曾于2016年向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申请已经过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经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赵国燕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系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韧审判员 张 妍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心洁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