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带凤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627刑更9号罪犯江带凤,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本院以(2017)闽0627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江带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罪犯江带凤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医院检查身体的超声图文报告单等予以证实。经查,江带凤经本院委托南靖县医院进行妊娠检查,该医院于2017年7月7日诊断:江带凤宫内中期妊娠。该事实有南靖县医院检查鉴定并由该院出具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南靖县医院证明、妊娠检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委托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江带凤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经本院征求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出具靖检执检暂征函[2017]4号函,以江带凤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建议本院对江带凤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江带凤系怀孕的妇女,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江带凤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七个月(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鑫)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公安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