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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守强与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强,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693号原告:张守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狄水村(岚山出口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3151855L。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原告张守强与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守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张守强负担。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