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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仲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XX与王忠全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法仲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忠全,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忠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渝津证字第394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忠全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忠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忠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我院于2015年8月5日以(2015)津法仲执字第0008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忠全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门面。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王忠全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将该门面委托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江津支所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仍因无人报名而流标。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XX告知相关情况,XX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31012元抵偿。按(2014)渝津证字第394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对双方借款协议公证,王忠全应在2015年2月18日前全部归还XX借款本金200000元,若逾期则按每月月息2%支付XX利息,还应承担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经申请执行XX同意,利息从2015年3月计算至2016年8月,共计18个月,利息为72000元,违约金为10000元,评估费为3000元(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本金200000元,总计285000元。扣除本院提取王忠全门面租金7000元并支付XX后,王忠全尚欠XX278000元。现XX同意以该拍卖物第三次流标价抵偿王忠全欠其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231012元部分。目前,双方已办好产权变更手续和交付事宜。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王忠全暂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XX,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王忠全尚欠申请执行人XX利息46988元及产权变更产生的税费等(被执行人王忠全承担部分)30471.46元(因王忠全未付,XX先行垫付)。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法仲执字第000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