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988号原告:罗某,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尚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