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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988号原告:罗某,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尚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