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夏冬、章波丰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夏冬,章波丰,章海红,章群慧,李建华,莱阳市城厢华鑫气体供应站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7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夏冬,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波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海红,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群慧,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上述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军,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华,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城厢华鑫气体供应站。住所地: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盖家疃村。负责人:王振花,系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军,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系王振花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爱民,莱阳市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夏冬、章波丰、章群慧、章海红、李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城厢华鑫气体供应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莱阳市城厢华鑫气体供应站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上诉人章波丰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64273.78元,被上诉人已经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莱阳市城厢华鑫气体供应站的续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上诉人章波丰银行账户存款464273.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建庆审判员 张秀波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昭懿 来源:百度搜索“”